地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1〕269号),现结算我地区自治区财政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61万元,用于对参保人员的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二、结算补助人数按照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确认的统筹地区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扣除省内重复参保人数、兵团重复参保人数、跨省重复参保人数、跨制度重复参保人数后确定。补助标准按照2020年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核算。结算补助资金为负数的地区,从年初提前下达资金中扣回。
三、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结算补助资金分配表及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