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部分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新财社〔2021〕292号),经结合各县(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际需求,现对你县(市)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当年实际安排补助资金42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后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该项收入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各县(市)按实际支出内容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二、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过程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各县(市)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监控系统的数据对接,及时将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和涉及困难群众补助补贴发放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160号)和《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1]156号)等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的行业监督和管理监管。加大结转结余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21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及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