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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日期:2021-10-14 10:56  来源: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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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央直达资金相关要求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185号),现下达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央直达资金相关要求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185号),现下达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510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313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二、此次下达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预算指标,专项用于补助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退休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直达资金要求,上述资金属中央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按照中央直达资金要求,未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地级统筹的地区在收到文件后10日内将资金明确至各县(市)。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对照中央财政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认真做好项目绩效管理,按时做好绩效监控,每年10月10日前,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反馈各地并报送财政局备案。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地区财政局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六、请你县(市)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七、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县(市)、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2.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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