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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2-01-06 12:55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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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新财农〔2021〕95号)下达情况,现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万元(附件1),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新财农〔2021〕95号)下达情况,现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   万元(附件1),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科目。

一、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此次下达的预算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待进入2022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7〕2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你县(市)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作为资金绩效考核的依据,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要求,请于每月20日前,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详见附件3),请按相关要求反馈地区财政局。

五、严格落实预算执行管理制度,按照农业生产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坚决防止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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