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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教育直达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2-01-04 21:56  来源: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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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确保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教育直达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21〕228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县(市)自治区教育直达资金万元,其中:学生资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详见附件2)。各县(市)收入请列“1100245教育

各县(市)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教育直达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21〕228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县(市)自治区教育直达资金   万元,其中:学生资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详见附件2)。各县(市)收入请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教育”相关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资金管理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中央调整中西部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治区执行标准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学校按照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学校取暖费,对特殊教育学生按照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等政策。

二、请你县(市)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约束,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时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相关工作,并确保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

四、请你县(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随文下达绩效目标(详见附件),绩效目标将作为2022年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治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五、根据财政部直达资金相关规定,此次安排学生资助资金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六、请你县(市)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教育直达资金分配表



202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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