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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1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农房抗震防灾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1-08-20 20:19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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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相关县市财政局及住建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拨付2021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农房抗震防灾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建[2021]126号)文件规定,现下达2021年自治区农房抗震防灾工程补助资金1856.75万元(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自治区农房抗震防灾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财

相关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拨付2021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农房抗震防灾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建[2021]126号)文件规定,现下达2021年自治区农房抗震防灾工程补助资金1856.75万元(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自治区农房抗震防灾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收入请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一般转移支付支出列“23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10105农村危房改造;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99其他资本性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399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县市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此项资金纳入涉农整合范围,按照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的原则,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脱贫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任务要求。

五、加快债券资金执行。请你们做好债券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债券资金收支明细台账;债券资金不得虚列支出,必须在3个月内全部形成实际支出,年底不准形成结转结余;严禁挪用债券资金,依法用于对应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不得将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

六、规范债券资金管理。按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券管理系统相关资金及建设项目信息录入工作。一是在3个工作日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债券资金及建设项目信息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地债系统”);二是各地需于每月12日、27日前及时向自治区报送每笔债券支出使用情况及支出凭证资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将各地债券支出具体信息录入地债系统。

七、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绩效录入全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请县市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录入资金项目及资金绩效目标等。

八、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债券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8〕377号)要求,在预算执行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房抗震防灾工程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定期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研究审核后形成全区年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九、加强资金监管。对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2021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农房抗震防灾工程补助资金明细表

2.2021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农房抗震防灾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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