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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日期:2021-06-08 16:43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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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73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

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73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该项收入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各县市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二、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各县(市)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各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监控系统的数据对接,及时将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和涉及困难群众补助补贴发放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各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160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完善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的行业监督和管理监管。加大消化结余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民政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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