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和田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和发改规〔2026〕1 号

发布日期: 2026-10-31

有 效 性: 有效期5年

关于制定和田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6年10月31日 来源: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和田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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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相关托育机构及幼儿园:

为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地区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地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并经行署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和田地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保育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全地区范围内经地县卫健委备案认定,面向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机构按规定划分乳儿班、托小班、混合班、托大班四种班型,其中乳儿班服务对象为6—12个月婴幼儿,托小班服务对象为12—24个月婴幼儿,混合班服务对象为18个月以上婴幼儿,托大班服务对象为24—36个月婴幼儿。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服务对象为2-3岁幼儿。

二、收费标准

1.公办托育机构:乳儿班6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混合班500元/人·月、托大班400元/人·月。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乳儿班1000元/人·月、托小班850元/人·月、混合班850元/人·月、托大班750元/人·月。 

3.公办幼儿园托班:400元/人·月。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750元/人·月。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核定基准收费标准为基础,托育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托育机构调整执行浮动收费标准的,须将具体执行标准报送地区发改委、卫健委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文件规定,保育费应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当婴幼儿当月在托实际时间不足4天(含0天和4天),按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按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育费。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育费成本情况退还相应预收费用;因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费。托育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托育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收费计费规则,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非全日托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对应全日托保育费标准按小时折算,具体由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托育机构应建立保育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包含单位(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实现所有收费项目一张清单全覆盖,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地县卫健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本地区、本县市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支持政策。各县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相关支持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县发改、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托育服务收费及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等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收费及水电气暖支持政策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由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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