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5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文件要求,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民办幼儿园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权限下放各地州市。明确保育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要求各地依法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地区发改委联合地区卫健委对全地区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及相关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开展成本调查,在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和社会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拟定保育费收费标准,经行署研究同意,形成《关于制定和田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地区范围内经地县卫健委备案认定,面向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机构按规定划分乳儿班、托小班、混合班、托大班四种班型,其中乳儿班服务对象为6—12个月婴幼儿,托小班服务对象为12—24个月婴幼儿,混合班服务对象为18个月以上婴幼儿,托大班服务对象为24—36个月婴幼儿。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服务对象为2-3岁幼儿。
(二)收费标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核定基准收费标准为基础,托育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1.公办托育机构:乳儿班6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混合班500元/人·月、托大班400元/人·月。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乳儿班1000元/人·月、托小班850元/人·月、混合班850元/人·月、托大班750元/人·月。
3.公办幼儿园托班:400元/人·月。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750元/人·月。
托育机构调整执行浮动收费标准的,须将具体执行标准报送地区发改委、卫健委备案。
五、执行时间
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咨询单位: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903-2516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