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和行办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09-14

有 效 性: 1年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玉石矿产资源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年09月14日 来源: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量:

分享: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玉石矿产资源管理意见(试行)》已经行署2026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691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玉石矿产资源管理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和田地区玉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玉石矿产资源)禀赋,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绿色发展、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以法治政府建设为引领,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底线,全面规范玉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运输、交易全过程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开采,全面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玉石矿产资源的法治意识,支持玉石矿产资源入市交易,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积极营造依法开采、规范交易、保护资源、传承文化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玉石矿产资源入市交易

(一)鼓励统一入市交易。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并合规开采的玉石矿产资源,主要指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埋藏在地下或地表、具有开采价值的玉石矿床,是天然形成的、未经加工的原生玉石矿物集合体,具体包括玉石(子料、山料)、山流水料、戈壁料,支持玉石矿产资源进入和田地区合法的交易平台集中公开交易。未入市交易的玉石矿产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加强地理标志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田玉品牌保护制度,深入挖掘和田玉历史文化内涵。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文旅部门等部门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与保护,积极推进和田子玉、于田山料的地理标志认证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提升和田玉品牌的市场竞争力与影响力。加大对擅自冒用、伪造和田玉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压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责任。

(三)严禁以工程名义违规处置玉石矿产资源。严禁以房地产开发、荒漠化治理、生态修复、绿化种植、置换土方、线性工程建设等名义,实施采挖、筛分、隐匿处置、私自售卖、私下赠与外运玉石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共生玉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公开处置;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现场私自筛分玉石、违规外运和私下赠与变卖的,由自然资源、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矿业权出让及履约投产管理

(一)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程序。玉石矿产资源矿业权严格按区块面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依规委托具备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出让区块核实报告》,按规定评审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由地区自然资源局呈报行署批准后,委托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出让公告应明确采出矿产品主动通过和田地区合法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入市交易的,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采集企业交易信息,采集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法督促矿业权人(市场主体)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二)强化采矿权出让合同刚性约束。将开工时限、建设进度、投产运营、生态修复等纳入出让合同硬性条款。矿业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勘查或开采方案及建设标准,按期开工、足额投入、建成投产。严禁取得采矿权后圈占资源、囤矿惜采、长期停产闲置、拖延投产。对无故逾期不开工、长期停产闲置、占而不采、拒不履约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工作,加大对出让合同履约情况和实际开采量的监督力度。

(三)从严管控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地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托税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办理玉石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手续。

四、建立健全玉石资源相关税费征缴责任共担机制

(一)压实企业税费缴纳主体责任。矿业权人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依法及时足额申报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税费,严禁拖欠、缓缴、瞒报、偷逃各项税费,由国库及时划转玉石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分成,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税费入库分成政策。

(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税务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矿山企业储量开采年报数据以及开采信息实地核实数据,公安机关及边境管理部门提供出疆、出和通道途经公安(边境)检查站运输玉石资源车辆数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玉石矿产资源交易数据。

五、强化开采行为管控与信用联合惩戒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坚决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持其他矿种证照变相、越界、不按批准方案、破坏性开采玉石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建设、采石取土等活动非法采挖玉石矿产资源,严禁为非法开采提供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配套服务。公安机关及边境管理部门通过出疆、出和通道现有的公安(边境)检查站,对进出矿区车辆进行检查,加强对矿区企业非法采出玉石矿产资源车辆的查验。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稽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玉石矿产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本辖区内玉石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本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开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足额计提并规范使用基金,严格落实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扬尘废水废渣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责任。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建立生态修复档案,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施严重失信联合惩戒。采矿权人存在长期闲置矿山、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恶意拖欠相关税费、违法违规开采、拒不落实生态修复义务,经依法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认定为矿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平台,严格按照国家失信惩戒清单实施信用约束,畅通信用修复渠道。

六、压实属地管理与部门协同监管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行动,切实履行玉石矿产资源管理属地主体责任,统筹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应急管理、发改、财政、税务、文旅及和田河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建立联合巡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私挖盗采、违规交易、偷逃税费专项整治。行署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

严肃执纪问责,从严查处党员干部参与、包庇纵容非法开采盗采、违规审批矿业权等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健全举报受理、核查处置、结果反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七、其他事项

国家、自治区关于玉石矿产资源保护、矿业权管理、税费征收、生态修复等已有明确政策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意见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6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930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