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田地区玉石矿产资源管理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6年09月14日 来源: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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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和田地区玉石矿产资源禀赋独特,和田玉文化底蕴深厚。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破解玉石资源开发交易、矿业权管理、税费征管、生态保护、打击非法开采等现实监管难题,统筹资源保护、生态优先、有序开发、文化传承,规范玉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运输、交易全链条监管,遏制私挖盗采、借工程名义非法处置玉石、偷逃税费、冒用地理标志等突出问题,维护玉石市场公平秩序,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政务数据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制度规定制定,上位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国家、自治区既有政策执行。
  三、总体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绿色发展、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以法治政府建设引领玉石资源全流程监管。
  (二)工作目标
  1.压实各方监管责任,坚决遏制非法开采行为;
  2.推动合规开采玉石进入合法平台集中交易,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纳税;
  3.强化和田玉品牌保护,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
  4.规范矿业权出让、履约、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全流程管理;
  5.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6.营造“依法开采、规范交易、保护资源、传承文化”行业氛围。
  四、主要内容解读
  本意见共七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规范玉石矿产资源入市交易、严格矿业权出让及履约投产管理、建立健全玉石资源相关税费征缴责任共担机制、强化开采行为管控与信用联合惩戒、压实属地管理与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其他事项。
  (一)规范玉石矿产资源入市交易
  1.鼓励统一入市交易。和田地区范围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合规开采的原生玉石矿产品(籽料、山料、山流水料、戈壁料),支持进入和田地区合法交易平台集中公开交易;未按要求入市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玉石矿产定义为: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埋藏地下或地表、具备开采价值,天然形成未经加工的原生玉石矿物集合体。
  2.加强地理标志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田玉品牌保护制度,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文旅部门推进和田籽玉、于田山料地理标志认证;鼓励合规主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加大对擅自冒用、伪造和田玉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升和田玉品牌竞争力。
  3.严禁借各类工程名义违规处置玉石资源。严禁以房地产开发、荒漠化治理、生态修复、绿化种植、置换土方、线性工程建设等名义采挖、筛分、隐匿、私卖、赠与、外运玉石。工程用地范围内伴生玉石属于国家所有,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统一处置。
  重点提示: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私自筛分、外运、变卖玉石,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矿业权出让及履约投产管理
  1.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程序。玉石矿产矿业权以区块面积为基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委托具备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出让区块核实报告,评审确定出让起始价、底价,经批准后,由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出让。出让公告明确采出玉石优先进入本地合法交易平台交易;对未入市交易的,采集其交易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督促依法纳税。
  2.强化采矿权出让合同刚性约束。将开工时限、建设进度、投产运营、生态修复作为出让合同硬性条款。严禁取得采矿权后圈占资源、囤矿不采、长期停产闲置、占而不采、拖延投产。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实地核查,对违约主体依法处置。
  3.从严管控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充分运用相关部门推送的违法线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限制或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落实跨部门联审联查闭环监管。
  (三)建立健全玉石资源税费征缴责任共担机制
  1.压实企业税费缴纳主体责任。矿业权人必须依法足额申报缴纳资源税、增值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税费,禁止拖欠、瞒报、偷逃税费;税费收入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在各级国库办理分成入库。
  2.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矿山储量年报、开采核实数据;公安等部门提供玉石运输车辆过站数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玉石交易数据,打通监管数据链条,实现协同监管。
  (四)强化开采行为管控与信用联合惩戒
  1.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跨矿种变相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方案破坏性开采玉石;禁止借工程、采石取土非法采玉;禁止为非法开采提供加工、运输、仓储、销售配套服务。强化进出矿区等车辆查验;税务部门开展稽查打击涉税违法;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综合治理,发现私挖盗采及时制止上报。
  2.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采矿权人应当开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足额计提使用治理恢复基金,履行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废水废渣治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不履行修复义务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可由第三方代为修复,全部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生态修复档案,定期实地核查评估修复成效。
  3.实施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矿山企业出现长期闲置矿山、不履行出让合同、拖欠税费、违法开采、拒不落实生态修复义务等情形,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认定为矿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国家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
  (五)压实属地管理与部门协同监管责任
  1.各县(市)人民政府履行玉石矿产资源管理属地主体责任,统筹相关单位履职;建立联合巡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私挖盗采、违规交易、偷逃税费专项整治。
  2.严肃执纪问责,从严查处参与、包庇纵容非法开采、违规审批矿业权等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依规追责。
  3.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核查处置、反馈闭环,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共治格局。
  五、关键词释义
  (一)玉石矿产资源: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埋藏地下或地表,具有开采价值,天然形成未经加工原生玉石矿物集合体,包含籽料、山料、山流水料、戈壁料。
  (二)矿业权公开出让(招拍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配置玉石采矿权,禁止协议违规出让。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采矿权人专项计提,专门用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资金。
  (四)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违约矿山企业归集至信用中国,实施跨部门约束管理,同时允许符合条件主体开展信用修复。
  (五)借工程名义处置玉石:以房地产、荒漠化治理、生态修复、线性工程等名义变相开采玉石矿产品,属于法律明确禁止行为。
  六、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本意见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国家、自治区对玉石矿产资源保护、矿业权管理、税费征收、生态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解读机关及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格亚斯丁
  联系方式:0903-25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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