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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3-07-29 13:51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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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企〔2022〕73号)、地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和地财资〔2022〕21号)文件和地区工信局申报审批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文件

和地财资〔2023〕12号

地区工信局、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企〔2022〕73号)、地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和地财资〔2022〕21号)文件和地区工信局申报审批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文件要求,经认真研究,现调整下达和田地区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1200000元(详见附件1)。资金列“一般转移支付”,项目代码:65000022C00007898781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列“110025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功能分类科目列“230025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资金管理要求,继续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各县(市)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印发资金下达文件,注明资金直达标识,列示资金来源。要将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录入预算指标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二、请各县(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早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使用单位(企业),确保资金提早发挥效益,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各县(市)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目标监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目标评价,审核汇总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牵头整改存在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按期完成绩效目标。对目标完成不达标、实施效果不好的,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未达标县(市)资金预算。

附件:和田地区202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202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

预算下达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下达金额

1

地区本级

10

35

45

2

和田市

30

0

30

3

墨玉县

20

-10

10

4

洛浦县

20

-20

0

5

和田县

20

-10

10

6

于田县

10

0

10

7

皮山县

10

0

10

8

策勒县

0

5

5

合计

120

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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