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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3-01-04 19:36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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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综〔 2022〕37号)、《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21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

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综〔 2022〕37号)、《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21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 Z1 35080000028 ),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2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各县市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要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该项补助资金为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县市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债券资金要求进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原则上10月底全部形成实际支出,不得滞留、挤占、挪用资金,年末不得形成结转结余资金。

四、县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210103棚户区改造”、" 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出暂列入此科目)。

五、各县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合计 棚户区改造 租赁住房保障 老旧小区改造
和田地区 2348 990 1266 92
皮山县 320 37 270 13
墨玉县 201 110 86 5
和田市 1095 589 473 33
洛浦县 422 134 285 3
策勒县 37 0 25 12
于田县 273 120 12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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