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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0-31 19:56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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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财政局、民政局:为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际需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新财社〔2022〕153号),现对你县(市)2022年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

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际需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新财社〔2022〕153号),现对你县(市)2022年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当年实际安排补助资金5913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后下达的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保障支出。该项收入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89999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各县按实际支出内容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二、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过程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各县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监控系统的数据对接,及时将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和涉及困难群众补助补贴发放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

四、各县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199号)和《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1〕156号)等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的行业监督和管理监管。加大结转结余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22年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及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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