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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1-12-17 16:26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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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扶〔2021〕39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此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

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扶〔2021〕39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此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安排,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县市收到资金后,请及时拨付,严禁滞拨延压。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待进入2022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有关资金分解下达文件请于2020年1月31日前抄送地区财政局。

三、各县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财预〔2018〕15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30日内完成动态扶贫监控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五、请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 号)要求,每月15日前反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填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六、继续支持32个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给32个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

附件1:
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州市、县市区 提前下达
总规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任务
以工代赈任务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 欠发达国有牧场巩固提升任务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其中,劳务报酬不低于以下金额
和田地区 350058 313427 23979 4479 11140 130 381 1001
3 皮山县 47159 41737 3577 672 1646 129 70
2 墨玉县 90124 83645 4298 809 2114 67
1 和田县 49710 44867 2639 494 1944 130 130
4 洛浦县 45417 41132 2825 529 1234 226
5 策勒县 30639 26701 2845 521 952 141
6 于田县 44110 39097 3292 608 1411 117 193
7 民丰县 8983 6290 2016 363 503 174
8 和田市 33916 29958 2487 483 1336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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