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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1-10-23 19:09  来源: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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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和田市、洛浦县、皮山县财政局:为做好自治区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1〕195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和田市、洛浦县、皮山县财政局:

为做好自治区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1〕195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县级以下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支出。

二、各县(市)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 科目列“2080804优抚事业单位支出”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做好直达资金标识标记,及时将支出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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