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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1-09-02 13:42  来源: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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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162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拨付的经费主要用于落实七至十级残疾、在乡老复员、

各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162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经费主要用于落实七至十级残疾、在乡老复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和参战退伍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二、各县(市)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 科目列“2101401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做好直达资金标识标记,及时将支出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绩效管理 ,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补助经费直达县市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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