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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普惠金融发展专项2021年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

日期:2021-08-13 16:07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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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根据《关于下达普惠金融搞发展专项2021年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新财金〔2021〕37号)要求,现下达你县(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详情见附件1),该指标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支出功能科目“2130899其他普惠金融发展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下达普惠金融搞发展专项2021年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新财金〔2021〕37号)要求,现下达你县(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详情见附件1),该指标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支出功能科目“2130899其他普惠金融发展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付性支出。”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直达标识为“01 自治区直达资金”,项目名称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10001。你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项目名称应与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有关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及时将资金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要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对资金来源既包含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资金比例自动拆分。直达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二、请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9号)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三、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2019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9〕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9〕70号)的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终,各县(市)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自评工作,汇总形成本县(市)自评报告报送地区财政局。

四、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要求,每月20日前反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附件3),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专款专用。


附件:

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2021年资金预算(第二批))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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