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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1-06-08 16:34  浏览次数: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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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75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 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充城乡医

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75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

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统筹县(市)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此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按照和田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层次,将中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至县级。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地区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项目名称和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对照2021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设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送地区医保局和地区财政局备案。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分配表及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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