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 基本信息 | |||
| 事项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 事项编码 | |
| 行使层级 | 地市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委托部门 | 暂无 |
| 联办部门 | 暂无 | 面向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 实施机构 |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53200MB19810909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到现场办事次数 | 1次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其他、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
| 受理标准 | |||
| 业务系统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二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 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 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 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审批结果类型 | 暂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暂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暂无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联系电话 | 0903-202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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