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提升经济治理效能,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文件精神。
二、出台目的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解决一些领域资金使用低效无效、损失浪费、造价虚高、无效投资的问题,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三、评审范围
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和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地、县市本级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在和田辖区内开展建设活动(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
四、评审内容
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方面。
五、评审方式
具体评审方式(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评审程序
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和项目评审所需材料。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按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七、组织机构
地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牵头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具体评审业务。地、县市入围社会中介机构需跨区域开展评审业务的,应经委托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交叉使用。
八、经费保障
评审费用列入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九、结果运用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十、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考评,强化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对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取费类别、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对巡视、审计、督查或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为严重的,以及因项目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扣减评审费用,解除委托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单位:和田地区财政局
联系人:叶科
联系方式:0903-2021866(5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