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和田地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和地财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07-09

有 效 性: 有效期1年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年07月09日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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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直、县市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田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和田地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函告我局经济建设科。

附件:和田地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678


附件:

和田地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经济治理效能,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和田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和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地、县市本级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在和田辖区内开展建设活动(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及财政性专项资金;

(三)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国债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

(四)援疆资金;

(五)政府接受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捐赠资金;

(六)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资金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固定或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一)地、县市入围社会中介机构需跨区域开展评审业务的,应经委托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交叉使用。

(二)具体评审方式(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评审费用列入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原则。项目应当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二章评审依据、所需资料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投资计划、财政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自治区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设计和建设标准、工程计价规范与定额,与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材料、设备、人工及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准文件,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施工合同、监理、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会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

第六条 项目评审所需材料。项目单位提交材料时,需出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一)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项目评审申请项目批复文件(含可研初设实施方案及概算)或资金计划文件施工图纸(含CAD版电子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及计算式(纸质版及电子软件版)地勘报告、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他需提供资料。

(二)工程结算评审:项目结算评审申请项目批复文件(含建议书、可研实施方案初设及概算)及投资计划或资金计划文件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含CAD图纸)变更图纸及工程变更审批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验收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签证单(附审核意见)、认价单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量计算式结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预算评审报告、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资料。开展过程结算的应提供供货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相关内控制度财务核算资料。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项目批复文件(含建议书、可研、实施方案、初设及概算)及投资计划或资金计划文件、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或审计报告供货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相关内控制度财务核算资料资金下达文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产盘点表、结余资金情况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应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确定评审方式(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

(二)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项目基本情况相关评审依据。

2现场踏勘。

3调查取证

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有关资料。

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

6形成评审意见。

7与被评审项目单位交换意见。

(三)评审完成阶段

1出具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报告、结算评审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2整理工作底稿和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地、县市财政部门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业务。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拨付财政性资金或按一定比例扣减单位本级预算安排资金额度。

(六)管理、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加强质量控制管理,为保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县市财政负责收集和报送符合地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项目资料,并向地区财政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八)探索投资评审付费额综合确定机制,付费额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核减额追加费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收集需本部门配合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批转)的财政投资评审意见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

(一)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负责将评审资料准备齐全,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交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评审意见后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按照批复(批转)的财政评审意见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评审业务工作,不得将受托评审任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

(二)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和三级复核机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不得拖延评审进度;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委托财政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四)建立并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评审工作底稿、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五)接受财政对受托业务评审质量的检查、管理和考核,配合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六)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评审主要是对项目招标控制价的评审,预算评审结论是作为项目预算安排、招标控制价以及支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的评审结论。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软件应用安装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

(一)地、县市按“即有即评、应评尽评”开展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同级财政审核后,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二)县市项目预算在5000万元(含)以上、信息化项目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地区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经地区审核后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县市负责评审,地区按一定比例抽审。

(三)、县市共同投资的项目,地区负责组织评审。

(四)应急抢险项目可先行开工,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预算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按程序开展评审。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编制后信息化项目应当完成预算编制并通过地区数字化发展局技术方案审核和实施方案批复后其他非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实施方案批复和预算编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评审申请。

(一)各部门根据预算评审的范围,待项目资金确定后同级财政报送项目送审计划。

(二)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股)室对各部门送审的计划审核汇总后,提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三)评审机构按各部门提交的项目计划,制定评审计划印发相关部门。未纳入评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评审;确因紧急情况需评审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纳入临时评审计划。

第十五条 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第六条准备项目资料并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评审包括竣工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项目竣工结算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活动,结算评审主要是合法、合规的确定项目结算价款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活动主要是确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转入固定资产额度。

第十七条 结算评审和决算评审比照预算评审的范围县市单位凡是在地区开展预算评审的原则上结算和决算评审也应报地区评审。

(一)项目结算评审

1基本建设项目完工,且支付工程进度款达到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后,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编制。

2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结算初步审核后,应向各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算审核申请,按第六条将资料准备齐全项目单位拒不按要求办理竣工结算和决算的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财政可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3、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和项目评审资料后,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自评的形式开展结算审核,完成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项目单位。

4、项目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应组织结算报告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评审意见对结算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评审机构交叉复核;对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将问题书面反馈评审机构,并与评审机构沟通,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按一致意见将结算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评审机构交叉复核;对存在重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或有关单位集中会审,出具会审意见后,项目部门按会审意见将结算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评审机构,若单位拒不按评审意见修改的,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出具结算报告。

5、审核意见作为支付项目尾款的重要依据。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1、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2、项目单位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后,应向评审机构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按第六条将资料准备齐全。

3、评审机构明确受理项目单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后,应按“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对符合批复条件的项目,应在6个月内出具评审结论,并进行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可退回,由项目单位补充完善资料后再送审。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试运行和资产交付使用管理。

(一)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本行业领域项目试运行管理,试运行期满后,督促项目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对不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办理资金清算、账务调整、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实评审机构专业力量,建设专家队伍树立评审权威。重大和带普遍性问题,提交同级政府研究。对较为复杂或评审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论证或集中会审项目建设单位重视评审,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提高项目综合绩效。

第二十条 加强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应做好实地踏勘和量价对账工作,依据项目投资的标准、定额、规定和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等,对具体评审内容逐项核查,记录工作日志,保存评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加强时效控制。预算评审的项目在一次性告知应准备资料的前提下,自提供资料之日起,重大、紧急项目在51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结算审核在1个月内完成;决算批复在6个月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业务指导。地区评审机构除承担本级项目评审任务外,按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的预算和绩效指标体系研究,对县市评审业务进行必要的政策技术和信息指导

第二十四条 暂不纳入评审范围的事项。对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不纳入评审范围,由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后,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评审履责考。对委托评审项目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下列问题,扣减评审费用并解除委托合同

(一)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取费类别、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误差率超出±3%的

(二)对巡视、审计、督查或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为严重的,以及因项目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

第二十六条 强化监督问责管理。强化项目前期工作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强化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强化项目监测监督。强化项目评审定期报告和通报。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等社会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设置约束条款并加强对地勘设计图审质检等专业机构工作质效的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扣减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费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或投资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五)不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工作不细致不准确造成项目投资额大幅变更或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8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13日。

(一)地、县市各部门(单位在文件施行之日前已实施的项目不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二)本办法出台后,各部门(单位)按评审范围和程序,应将项目报同级财政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未审先建未批先建的,原则不予追补评审和拨付资金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应急抢险)未审先建的项目提供同级政府的决策依据并准备资料申请预决算评审,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十九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按有关程序进一步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位法相抵触或相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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