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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日期:2025-10-13 10:56  来源: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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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权责类型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及内容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 对歌舞娱乐
场所的行政
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歌舞娱乐场所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3 对游艺娱乐
场所的行政
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 、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 ,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游艺娱乐场所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
(五)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营业日志;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九)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 十)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 十一)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4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五)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六)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七)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5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一)是否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四)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
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五)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
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6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多证合一地区除外);
(二)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四)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六)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是否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八)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在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之前,取得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九)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前,取得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7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机构 (一)是否具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是否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是否在承办单位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四)是否在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五)是否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结束后60日内将考级结果备案;
(六)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是否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七)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八)是否组建专门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工作人员;
(九)是否按照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十)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执考考官是否按要求实行回避。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8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 (一)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9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举办单位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二)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四)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或者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五)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六)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八)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九)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十二)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三)举办的募捐义演或者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六)是否有演唱、演奏记录;
(十七)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八)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十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二十二)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0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 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1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一)是否具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等条件;
(二)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是否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四)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五)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2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一)是否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六)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3 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一)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4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 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5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
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五)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十三)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五)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十六)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十九)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二十)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十四)组织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二十五)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六)组织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二十七)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二十八)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6 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 (一)是否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导游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在导游等级考核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替考作弊、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四)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
导游服务;
(五)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六)是否按期报告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依法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是否依法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七)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八)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九)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十二)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或者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立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十三)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7 对领队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在线旅游经营者 (一)是否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
(二)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三)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六)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是否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予以制止;
(七)是否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是否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八)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是否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8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旅游经营者(包含景区、景点) 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9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一)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三)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
(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五)是否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六)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七)是否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0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行政检查(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行政检查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
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是否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1 对电影行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电影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电影行业 (一)是否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二)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三)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
(四)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
(五)是否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
(六)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是否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或者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七)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八)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2 对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  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出版物市场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三)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发行国家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
(四)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五)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六)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是否存在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八)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九)是否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
(十)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
(十一)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十二)出版单位委托是否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十三)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否未依照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十四)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
(十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
(十六)是否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3 对著作权管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版权市场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4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二)是否制作、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或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三)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否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
(四)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七)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
(九)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办理选题审批手续;
(十)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否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未贴有标识及载明有关事项;
(十一)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是否超出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或者标有定价,或者用于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十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是否委托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5 对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音像制品市场 (一)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
(二)音像制作单位是否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三)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五)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六)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八)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九)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
(十)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是否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6 对印刷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印刷业 (一)是否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三)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是否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四)印刷业经营者是否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五)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是否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
(七)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
(八)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九)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十)出版物印刷企业是否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
(十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是否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7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内部资料出版印刷业 (一)是否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三)是否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四)内部资料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或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或未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或连续性内部资料未标明期号;
(五)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
(六)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8 对网络出版服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网络出版服务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二)是否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是否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六)是否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
(七)是否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
(八)是否存在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
(九)是否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十)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是否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29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行为 (一)单位、个人是否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是否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30 对航空体育运动的行政检查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的航空体育运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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