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出台目的
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特困人员”);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
四、调整内容
(一)规范门诊救助
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内费用,由医疗救助报销80%;低保边缘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三个目录》内费用,由医疗救助报销7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三个目录》内费用,由医疗救助报销60%。特困人员门诊慢特病年度内医疗救助限额最高为3000元,除特困人员外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年度内医疗救助限额最高为2000元。二类门诊慢特病病种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比例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后,再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住院救助政策进行救助。三类门诊慢特病病种费用先由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后,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二类慢特病政策予以支付后,最后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住院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二)调整医疗救助封顶线
1.“低保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置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封顶线为5万。
2.“低保边缘对象”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封顶线为5万。过渡期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照低保对象政策执行。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封顶线为5万。
(三)二次医疗救助封顶线
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式”结算,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给予二次医疗救助,按照累计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救助。
咨询单位: 和田地区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 0903-202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