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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29 19:35  来源:和田地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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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关于《和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0〕20号)、《关于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得到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地区范围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农村居民;从事非全日制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调整内容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

1.将“在一级(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50元”调整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未定级医疗机构等)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2.将“在二级(县市)定点医院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200元”调整为: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市人民医院等)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400元;

3.将“在三级(地区)定点医院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350元”调整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地区人民医院等)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600元;

4.将“在自治区定点医院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500元”调整为: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含自治区、区内其他地州及自治区外其他省区医疗机构)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800元。

5.办理临时异地备案的城乡居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仍为20%,所有基金项同时降低;非限额类慢性病(二类慢性病)同比降低20%,所有基金项同时降低。

(二)调整普通门诊政策

增加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支付比例为6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60元。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合计为500元”。

(三)增加居民门诊慢性病

增加限额类慢性病病种及代码: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待遇参数同居民其他限额类慢性病。

增加二类慢性病:脑瘫、癫痫、血友病,待遇参数同居民其他非限额类慢性病按各级别住院费用报销政策的相应比例报销。

(四)调整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用药保障政策

将“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调整为“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

(五)城乡居民生育政策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报销。推进住院分娩按病种支付、产前检查按人头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咨询单位: 和田地区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 0903-202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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