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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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比例 |
检查时间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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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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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1.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2.污染物排放口及污染治理设施合规性检查 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及达标情况检查 4.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5.其他合规性检查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1.重点监管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地区级每季度不少于10%,各县市分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0%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保证每年对辖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一遍检查。 2.一般监管对象:包括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每月按照1:3(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比例进行抽查(如上级进行调整,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3.特殊监管对象:包括排污许可限期整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上一年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社会关注度高,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投诉强烈,有特殊监管需要以及其他规定应纳入特殊监管的排污单位。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
12月31日前 |
环评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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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 监督检查 |
1.“三同时”监督检查 2.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3.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1.重点监管项目:包括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重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在重点监管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至少应完成一轮监督检查工作)。 2.一般监管项目:每季度至少对1%的一般监管项目进行抽查。 3.特殊监管项目:包括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大、生态敏感度高、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量大的建设项目。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特殊监管项目进行抽查。 |
12月31日前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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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河排污口 监督检查 |
1.入河排污口审批情况检查 2.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检查 |
在和田地区内 江河、湖泊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每半年一次,原则和田地区辖区内的主要河流全年全覆盖一次。 |
12月31日前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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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1.车辆检测基本要素情况检查(包含人员培训、资质认定、设备运行与维护、视频监控设施、场所、标准气体等) 2.排放检验操作流程规范情况 3.排放检验报告及数据 4.监控视频 |
全地区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地级抽查不少于20%,各县市分局不少于80%。 |
12月31日前 |
安全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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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2.识别标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3.管理计划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4.申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5.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6.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7.贮存设施情况检查 8.利用处置设施情况检查 9.运行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10.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可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等活动开展抽查工作,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进行1次抽查。 |
12月31日前 |
安全科、各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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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核技术利用 单位监督检查 |
1.单位及辐射安全许可情况检查 2.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相关情况检查 3.年度评估情况,年度监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编写、修订及执行情况检查 4.应急预案制定和演习演练情况检查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辐射安全培训情况检查 6.个人健康档案建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检查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检查 8.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 9.高风险移动源监控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
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1.年度抽查单位数不少于辖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总数的10%,但应确保在每一家单位的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周期内对其至少有一次现场检查。 2.对存在重大辐射环境违法违规情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
12月31日前 |
安全科、各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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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输变电项目 日常监督检查 |
1.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检查 2.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检查 3.输变电项目日常运行情况检查 |
输变电项 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1.对最近5年获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确保在其获批后5年内至少有一次检查,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相关输变电项目总数的5%。 2.对存在环境信访投诉、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形的输变电项目,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
12月31日前 |
安全科、各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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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 项目监督检查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检查 2.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检查 |
涉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 加工利用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1.对最近5年获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确保在其获批后5年内至少有一次检查,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相关项目总数的5%。 2.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形、环境信访投诉、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措施不落实的项目,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
12月31日前 |
安全科、各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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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
1.单位基本情况的检查 2.专业技术人员全职情况的检查 3.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的检查 4.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5.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住所在和田地区或者在和田地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住所在和田地区或者在和田地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的5%-10%。 |
12月31日前 |
环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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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
1.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的检查 2.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的检查 3.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检查 |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要求确定抽查比例。 |
12月31日前 |
安全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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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然保保护地、国家森林公园及栖息地管理抽查 |
1、对自然保护区(地)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2、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3、对在自然保护区(地)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执法;4、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5、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执法;6、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 |
自然保护地、国家森林公园及栖息地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
按照每年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的要求进行抽查 |
12月31日前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包含:涉气企业、医疗机构、矿山企业、重点监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核与辐射利用单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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