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8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地(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刻制并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事项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2.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
4.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乙级资质)
5.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6.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二)行政确认事项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2.矿业权登记(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二、专用章启用事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协议书》约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印章,在办理受委托事项时使用,适用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相关文书,启用时间为:2026年4月8日。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4日
关联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