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委托行政职权事项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协议书》,自2026年4月8日起,启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委托的自治区级行政事项业务中使用,包括以下行政职权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进口、出口Ⅳ、Ⅴ类放射源活动的备案)。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转入、转出Ⅳ类、Ⅴ类放射源活动的备案)。
3.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的备案)。
二、适用范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在辖区内行使自治区委托的行政职权事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委托事项行使专用章的行为均为无效。
特此公告。
关联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