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的公告
为扎实做好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规范与优化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与行政审批效率,确保行政职权委托下放工作依法依规、高效顺畅运行,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现决定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
二、启用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
三、适用范围
该专用章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下放至和田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的各项行政职权事项。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用于核发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使用管理
该专用章由和田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规范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授权的范围、程序与相关规定进行用印。凡超越授权范围或违反规定使用该专用章的,其用印行为及所涉文书一律无效,并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一、专用章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和田地区)。
二、启用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
三、适用范围
该专用章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下放至和田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的各项行政职权事项。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用于核发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使用管理
该专用章由和田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规范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授权的范围、程序与相关规定进行用印。凡超越授权范围或违反规定使用该专用章的,其用印行为及所涉文书一律无效,并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关联稿件: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