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林业和草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方式 | 拟实施检 查时间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原则上不超过2次 | |
| 2 |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全年开展1次 | |
| 3 | 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全年开展1次 | |
| 4 |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原则上不超过2次 | |
| 5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及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原则上不超过2次 | |
| 6 | 对森林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原则上不超过2次 | |
| 7 |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全年开展1次 | |
| 8 |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全年开展1次 | |
| 9 | 对草原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现场检查 | 全年 | 原则上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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