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检查计划

来源: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6-07-17 20:3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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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检查计划
1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规章制度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年度书面审查;
3、专项检查。
2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年度书面审查;
3、专项检查。
3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四、五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年度书面审查;
3、专项检查。
4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特殊劳动保护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年度书面审查;
3、专项检查。
5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标准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年度书面审查;
3、网络预警平台监督;
4、专项检查;
5、现场检查。
6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年度书面审查;
3、专项检查。
7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书面审查;
3、专项检查。
8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书面审查;
3、专项检查。
9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规章】《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三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采取“双随机”方式;
2、书面审查;
3、专项检查。
10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

1、书面审查;
2、现场检查;
3、专项检查。
11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妨碍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出现妨碍行政执法行为时,实施行政检查
12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合同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发布,自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2023年7月2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书面审查;
2、现场检查;
3、专项检查。
   备注: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903-206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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