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财政局行政检查标准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4-30 12:4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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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备注
1 和田地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地区财政局、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1. 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
2. 合格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工作指引。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
与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容一致
2 和田地区财政局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地区财政局、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1. 检查要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情况。
2. 合格标准。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 工作指引。按照会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与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容一致
3 和田地区财政局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检查 地区财政局、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1.检查要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合格标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及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与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容一致
4 和田地区财政局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地区财政局、县市财政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自治区金融办: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会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5.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1.检查要点: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
2.合格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开开展工作。
工作指引: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检查。
5 和田地区财政局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地区财政局、县市财政主管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地州级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10%,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5%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当抽选一定比例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检查要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合格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开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检查。
6 和田地区财政局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地区财政局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典当行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日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典当行应当按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十六)加大处罚力度。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1.检查要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典当行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2.合格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开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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