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检查标准

来源:和田地区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6-04-24 12:5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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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频次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
2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
3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
4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6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等相关标准。
7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
8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标准。
9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情况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
1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等相关标准。
11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12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等相关标准。
13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1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
15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16 对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
17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
18 对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19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标准。
20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21 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实施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
22 对城市供水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
23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单位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24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
25 对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26 对城镇燃气经营者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
27 对城市供热企业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28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等相关标准。
29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要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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