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依据

来源:和田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7-21 18:3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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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督促检查做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7号令,2024729日公布,自2024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工作,以及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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