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依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2 | 督促检查做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 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7号令,2024年7月29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工作,以及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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