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1 |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1.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2.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3.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和田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梳理确定 |
| 2 |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检查 |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
1.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是否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是否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3.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 4.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是否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能力认定。 |
和田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梳理确定 |
| 3 |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维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
1.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落实保养措施,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 2.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是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用要求及特殊要求。 3.是否存在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4.是否存在侵害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2)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3)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4)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5)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6)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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