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承接部门 | 备注 | 检查频次 |
| 1 | 自治区民政厅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民政部门、地(州、市)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规定,重点检查内容: 1.养老机构相关资质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服务场所实际经营地址、床位数量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有无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扩建、改建、改变使用功能等违规行为; 2.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床位设置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规范,无障碍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完好可用,紧急呼叫系统是否安装到位、响应及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全程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定期维保、完好有效,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是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制度; 3.食品加工、储存、留样、餐具消毒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护理用品等是否规范存放,急救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检查防噎食、防食品药品误食、防压疮、防烫伤、防坠床、防跌倒、防他伤和自伤、防走失、防文娱活动意外等“九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整体环境是否无安全隐患; 4.养老机构是否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合规合法、条款完整,明确照护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5.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实行明码标价,收费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押金和预付费管理是否规范,查阅收费台账、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确保收支真实、账证相符、管理规范; 6.查阅老年人入院评估、照护方案、护理记录、健康档案、交接班记录、巡查记录等是否完真实完整; 7.查阅从业人员资质、健康证明、培训记录等,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录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同步更新; 8.是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9.是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0.是否严格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有无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
地区民政局 | 由自治区民政厅梳理确定 | 1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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