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 1 | 行政检查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章】《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本级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章、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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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检查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在批准的时限和区域、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对地区本级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和测绘的监督管理。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章、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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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检查 | 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规范性文件】《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二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制定地区本级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内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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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检查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对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负责对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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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检查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程序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 ,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地区本级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信用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 ,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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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检查 | 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随机抽查和投诉举报机制,对发现和举报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海关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地理信息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本级区域内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章、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 2024年版权责清单 |
| 7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检查 | 【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 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式平台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4号)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本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管理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式平台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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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检查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规章】《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2025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9号公布,经2025年9月4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按照备案信息有关内容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 | 负责本行政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 2024年版权责清单 |
| 9 | 行政检查 | 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本级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 2024年版权责清单 |
| 10 | 行政检查 | 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5号)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坐标系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管: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坐标系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同一个城市违规建立多个城市坐标系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按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参数成果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本级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章、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 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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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检查 | 地图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本级区域内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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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检查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负责对全地区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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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检查 | 依法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对全地区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对本区域内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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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行政检查 |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对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进行监督。 | 监督拟订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指导监督责任: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该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章、第十八条 ,第六章、第六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 2024年版权责清单 |
| 15 | 行政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执法及督察科 | 地级 | 对全地区范围内古生物化石发掘作业和收藏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对全地区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和收藏单位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全地区内日常巡查、年度监督检查等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章、 第十九条,第三章、第二十条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第十一条 |
依据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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