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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风天“禁火令”的通告

日期:2024-04-08 17:40  来源: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浏览次数: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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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期,气温快速回升,天干物燥,各类火灾诱发因素明显增加,加之清明节临近,群众焚纸祭祀等室外用火明显增多,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切实做好大风天期间火灾防控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地区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禁火场所和田地区辖区

近期,气温快速回升,天干物燥,各类火灾诱发因素明显增加,加之清明节临近,群众焚纸祭祀等室外用火明显增多,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切实做好大风天期间火灾防控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地区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场所

和田地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工地、垃圾回收站;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棉花、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垛;枣园、蔬菜大棚、草场、农田、林带、芦苇带;耐火等级较低的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等场所。

二、禁火时限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三、禁火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大风天期间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动用明火,焚烧垃圾、麦秸、动物粪便、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2.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上香烧纸、燃放鞭炮;

3.严禁放火烧荒和在野外使用明火;

4.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5.严禁儿童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7.严禁电气线路从柴草堆垛上方穿越;

8.严禁在柴草堆垛附近和粮食晒场使用明火;

9.严禁在加油站、木材堆垛附近使用明火作业;

10.严禁无防火安全罩的农机车辆进入粮食晒场作业。

(二)禁火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2.根据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发挥微型消防站作用,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3.确定重点防火场所、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实行严格管理;

4.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5.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禁火场所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2.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3.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篷布保护措施;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5.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重点保护区域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严禁焚烧物品;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8.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9.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四、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通告行为或火情,要立即拨打110或119报警;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拨打“12345”进行举报。

五、处罚措施

任何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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