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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

日期:2023-11-21 16:47  来源: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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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当事人: 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2015847525663K住所(住址):和田市台北东路48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阿力木江·麦麦提艾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2**********2050 联系电话: 152******24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和田市伊里其乡

当事人:  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32015847525663K                        

住所(住址):   和田市台北东路48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阿力木江·麦麦提艾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32**********2050      

联系电话: 152******24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和田市伊里其乡阔洪奇村62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阿布力克木、艾斯卡尔对和田市 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台北东路434号、从事有奖销售宣传活动。通过了解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行有奖销售宣传活动时发放奖品是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起亚汽车(车辆型号为:YQZ7146ANRE6)。该公司与和田地区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价格为每辆汽车单价为6万3千元(63000元)整,计划准备投入此次有奖销售活动14辆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起亚汽车(车辆型号为:YQZ7146ANRE6)。执法人员认为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有奖销售宣传活动形成不正当行为,对此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2023年5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18日开始对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2023年5月29日,就此情况对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人阿力木江·麦麦提艾力进行询问。本案件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台北东路434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5月17日,和田市台北东路434号正在从事有奖销售宣传活动,经营场所摆放有奖销售宣传活动用的奖品汽车两辆,是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起亚汽车(车辆型号为:YQZ7146ANRE6),该公司与和田地区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价格为每辆汽车单价为6万3千元(63000元)整,双方购车合同进一步证明车辆单价为6万3千元的事实,以上数据证明均以当事人供词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4.双方购车合同上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起亚汽车(车辆型号为:YQZ7146ANRE6),证明汽车单价为6万3千元(63000元)整;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方式、过程、获得奖品方式等情况。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抽奖式有奖促销,最高奖的价值超过五万元”之规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奖销售活动奖品金额设定为49000元的起亚汽车,避免违法抽奖活动的发生。当事人首次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有奖销售活动有宣传行为,违法行为未成为事实。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立刻认识到错误,保证今后再不会有类似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主动更换涉案奖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符合《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第四条适用本规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首次发生《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二)危害后果轻微;(三)已主动或经责令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以上行为所列《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2号。因此我局决定根据《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第十条在立案后的调查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政行为属于《“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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