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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和田县“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10-21 18:25  来源:和田地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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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2年7月24日,亚某驾驶叶城县宝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Q•45184号(新Q•8139挂)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219线3065公里+400米路段处(和田县辖区)与一辆相向而行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97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


2022年7月24日,亚某驾驶叶城县宝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Q•45184号(新Q•8139挂)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219线3065公里+400米路段处(和田县辖区)与一辆相向而行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97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要求,行署成立以地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地区交通运输局、工会、纪检监察机关、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和田县“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和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4日10时40分许,亚某驾驶新Q•45184重型半挂牵引车(新Q•8139挂)沿国道219线由南往北行驶(下坡)至国道219线3065公里+400米路段处,急转弯越过中间行驶至道路左侧时,与沿该弯道由北往南行驶(上坡)张某驾驶的川J•3916H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4人)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新Q•4518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新Q•8139挂)往左挤压川J•3916H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车均向北翻覆滑移运动至现场弯道路段西侧路面外,造成川J•3916H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4人当场死亡、1人送往医院途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半挂车驾驶员亚某受伤,两车与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亚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超过道路规定的最高限速,在下坡转弯时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对方车道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一是叶城县宝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法治意识淡薄,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落实不到位。二是叶城县交通运输局今年以来至7月24日事故发生前,对叶城县宝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全检查7次。1月21日以来,叶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了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未做到全覆盖、GPS动态监管不到位、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彻查彻改。同时,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安排部署辖区交通运输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未督促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向交通运输局备案。三是和田县公安局对高海拔国道G219线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措施缺乏系统研究,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缺乏有效手段。未与养护等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及道路交通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事故发生前在该路段未成立国道G219线公路执法队伍,未安装区间测速设备。对国道G219线K2988公里至K3216公里和田县辖区228公里的国道缺乏有效和常态化的安全管控,对该路段车辆超速、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经调查认定, 和田县“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新Q•45184(新Q•813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亚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和田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建议由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川 J3916H号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3.叶城县宝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依某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依斯拉皮力•依米提予以2021年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叶城县宝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求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叶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叶城县宝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建议由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吊销新Q-45184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

3.叶城县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建议叶城县人民政府对叶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处理。

4.和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路面管控不到位,建议责令其向和田县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由和田县公安局党委对交警大队班子进行约谈。建议责令其向和田县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由和田县公安局党委对交警大队班子进行约谈。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

1.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企业的违法行为,建议移交相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2.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监委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重特大事故,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叶城县、和田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安委会细化70条措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加强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对重点驾驶人、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道路继续深化专项整治,清理整治道路交通领域突出问题隐患,构筑防控事故的坚强防线。巩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坚决防控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各级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举一反三,压紧压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入推进货运乱象整治,强化“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源头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货运车辆“挂而不管”行为。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营运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制度,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在线率,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车辆检查维护,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防减少检测项目、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随意修改检测参数等行为。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叶城县宝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进行全面停业整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技术维护。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车辆,坚决予以停运;要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充分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杜绝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和田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养护等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部门联合共治,对排查出来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线缺失以及路面设施问题隐患及时向路面养护单位抄送。发挥G219国道高速公路执法中队作用,强化路面管控,组织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部署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两客一危一重货”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强国省公路的巡逻管控,严查严控疲劳驾驶、重点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道行驶、违法停车、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切实筑牢事故防线。通过警示、提示,减少交通违章行为,降低事故风险。



和田地区和田县“7•24”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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