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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关于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的公告

日期:2021-03-24 17:52  来源:和田地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2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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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做好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关于开展和田地区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安排部署,切实保障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经与和田地区人民检察院协商,和田地区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新一届自治区级及地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做好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关于开展和田地区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安排部署,切实保障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经与和田地区人民检察院协商,和田地区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新一届自治区级及地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共6名,地区级人民监督员共45名,负责监督和田地区人民检察院活动。

二、选任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人民监督员由地区司法局负责选任,监督本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县(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由各县(市)司法局按照地区司法局行政机关的要求,现阶段各县(市)司法局负责推荐人员,接受自荐人材料和接受报名。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三股势力”,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为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刑事追究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4.人民陪审员;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和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相互兼任。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申请担任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的人员,可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也可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自荐报名。

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

(三)报名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4月10日。

(四)报名电话及地址

和田地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电话:0903-2021681,地址:和田地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五、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情况说明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和监督评议等履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定期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人民检察院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等履职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司法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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