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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职责

日期:2024-03-27 16:47  来源: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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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地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地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地区行政公署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地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地区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地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区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地区行政公署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自治区和地区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建设和管理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地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地区有关部门、县市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四)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内设5个科室:办公室、污染防治综合业务科、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科、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组织人事科。

下属1个事业单位: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工作;承担地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承担自治区和地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审核与发布工作。

负责人:侯世强

联系电话:0903-2022532

(二)污染防治综合业务科。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业务工作;承担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组织监督检查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负责人:孙斗欣

联系电话:0903-2025180

(三)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科。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承担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承担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人:赵凯

联系电话:0903-2063259

(四)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地区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放管服”及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承担地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负责人:艾尼瓦尔·阿不都艾尼

联系电话:0903-2022459

(五)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人:张玉荣

联系电话:0903-2053002

三、下属事业单位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柳晓明

联系电话:0903-2035447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吐鲁洪·卡德尔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

和田市古江南路277号

邮编:848000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电话:0903-2022532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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