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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清单

时间:2025-07-21 12:54  浏览次数:234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标准
1 对登记事项检查的行政检查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 对备案事项的行政检查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 对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年度报告: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 对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政检查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是否齐全。
2.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是否齐全。
3.商品在销售时是否使用标价签或标价签遗失。
4.收取费用是否高于商品、服务的标价。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 对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1.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经营者是否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6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行政检查 1.是否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是否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是否通过虛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是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宇、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是否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是否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7 对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8 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9 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某药品经营企业为向某医院销售药品,暗中给予该医院药品采购人员销售回扣。
10 对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是否通过组织虛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11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2 对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13 对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虛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14 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应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5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16 对拍卖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拍卖活动经营行为的检查
17 对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1.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18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1.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19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2、产品质量情况检查;
3、产品标识情况检查;
4、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检查。
20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检查 按照产品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通常包括:
1、营业执照情况检查;
2、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查;
3、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情况检查;
4、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检查;
5、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检查;
6、产品质量情况检查;
7、产业政策情况检查。
21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行政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2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政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3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食品销售经营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4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行政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用农产品贮存、食用农产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25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行政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举办前报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情况。
26 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十八条第二款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27 对食盐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28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29 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30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31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32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考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3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34 对电梯生产单位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专项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有关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全部内容、《电梯技术条件》中涉及电梯噪音的内容
35 对在用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检查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具。
36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行政检查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的人员情况、标准情况、机构管理情况及工作运行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7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行政检查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8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净含量标注情况。
39 对型式批准的行政检查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否存在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是否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出厂;是否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等。
40 对能效标识计量专项行政检查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效标识;使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1 对水效标识计量专项行政检查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水效标识;使用的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2 对能源计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列入《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源标识;使用的能源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源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源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3 企业、社会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44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1.对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的监督检查;
2.对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45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46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
47 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执行情况
48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49 对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要点20项内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主体责任落实5项内容
50 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疫苗质量进行的行政检查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
51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52 对药品使用质量的行政检查 药品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53 对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经营的行政检查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36号)中规定的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履行的主体责任
54 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置检查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
55 对药械化安全监测的调查处置的行政检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56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检查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57 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检查监督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登记公示信息、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等;
(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条件、备案手续和执业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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