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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6-01-05 16:19  来源:和田地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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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和田地区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和田地区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10号);
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根据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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