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章】《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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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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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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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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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程序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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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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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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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资源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第三部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规范性文件】 《关于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函〔2014〕698号) 一、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 (一)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不作压覆处理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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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 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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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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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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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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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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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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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53号) 拟订自治区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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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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