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和田地区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修正)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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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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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九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第七十一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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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 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四)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八)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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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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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查 |
【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在1997年6月28日发布的通告,自1997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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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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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履行数据安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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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法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 。第四十条:运用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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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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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和田地区公安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的监督检查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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