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和田地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四、受理机构
和田地区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以下简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国库科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行”)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每家代理支库只能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2.承诺获准代理后根据业务量大小和相关制度规定,设置办理国库业务的相应部门或专柜,并配备能够准确、及时办理国库业务的专职人员、兼职人员。
3.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则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三)禁止性要求:已选定一个申请人代理一家支库的,其他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代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电子或书面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1.申请材料目录(见附录2一);
2.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见附录2二);
3.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见附录2三);
4.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见附录2四);
5.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见附录2五);
6.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上述纸质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申请人向初审行国库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前,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预受理和预审查,也可直接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初审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初审行国库部门现场接收申请材料。
(二)接收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国库科 和田地区和田市东巴格路33号 电话0903-2022092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公示
初审行在和田政府网(www.xjht.gov.cn)及其办公场所发布拟设代理支库公告,公示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业务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
(二)申请
申请人直接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初审行。
(三)受理
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初审行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不能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进一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国库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办理基本流程见附录1。
十二、办理方式
(一)公示
(二)预申请和预受理(适用网上平台方式)
(三)正式受理
(四)审查与决定
(五)文书(证书)制作与送达
(六)签订协议
(七)结果公开
十三、办结时限
初审行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批行,审批行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行长(国库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其代理支库业务,并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或符合条件但申请顺序靠后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
批准其代理支库业务的,由审批行制发“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初审行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证书)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处理。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代理支库业务有关审批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代理支库业务有关审批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具体咨询途径可与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国库科联系,详见本指南第十条。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库处,联系电话:0991-237335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东巴格路33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与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分行国库科联系,联系电话:0903-2022092。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