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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和田地区房建市政领域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和地建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5-22

  • 有 效 性:有效期2年

相关内容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和田地区房建市政领域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动和田地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和田地区房建市政领域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新型建造方式。持续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装配化装修,积极推行绿色建造。住建部门要加大与投资审批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少于30%要求。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不断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发展。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的具体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占比不少于3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用好和田光照资源禀赋,在工业建筑、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申报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建筑),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二、着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积极推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动态清除无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市场准入条件及审批、备案、审查等事项和要素。持续推进审批事项管理标椎化规范化,全力助推“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移动APP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贴心的住建政务服务环境。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模式,适时推动“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分段分期联合验收”工作,最大限度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坚持以严的基调,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引领,以服务为宗旨,以管理为基础,以执法为警示,依托信用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构建可感可见的(N+“服务+监管”)新模式。

三、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信心。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小于2000万元、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小于800万元的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审查业绩、信用评价结果等因素指标。招标人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审慎设置资质、业绩、信用等资格条件和指标,在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时,明确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要结合项目特点及复杂系数,注明是否属于简单、通用建筑工程。鼓励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对简单、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不设业绩指标和业绩加分项(简单、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参考范围详见附件)。对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专业分包,用好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合作平台,鼓励区域间、企业间建立合作关系,支持央企国企与民营企业“结对”参与投标,优势互补共赢。

四、加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招标计划、评标情况、扣分理由、否决理由,以及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班组管理人员信息公开,推动投标业绩、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情况、变更原因公开,加大推进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力度。住建部门要及时公开评标专家考核结果,以及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情况,公开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和“信用中国”系统。

五、强化标前中后监督管理。招标人(发包人)应在公告、招标(发包)文件、合同中明确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除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外,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岗位。投标人中标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岗履职,原则上不得变更,且履职时间不得低于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最低时间要求。招标人应加强标后中标企业及管理班子人员履约情况的监督,如因离职、死亡等不可抗力因素变更的,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对设有投标业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住建部门平台业绩查询截图(对省级及以上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业绩发生地住建部门业绩属实文件)。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使用信用报告,加大投标人不良行为的审查力度,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评审投标人因违反住建领域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且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期内的,可否决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住建部门要加大对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六、实施欠薪失信主体惩戒。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筑企业,惩戒期内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对因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拒不整改,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理的扣除信用分20分/次。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直接认定为C级。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构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第十条中严重失信行为),且仍在公示期内的企业,招标人可以限制参与投标。有欠薪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示期的企业,其承揽的项目不得参与房建市政类的评先选优活动。

七、依法保障承包单位权益。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履约同等额度的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替代。未按规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发生工程款拨付或欠薪问题的,承包单位可向担保人主张工程款,担保人应在收到诉求通知后7日内履行支付责任。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将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程结算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加大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施工区、办公区应相对独立,实名制通道一般应设置在进入施工区的入口处。持续推进房建市政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从业人员考勤“全覆盖”,进入施工作业区的建设、施工、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从事施工作业的劳务人员,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全量采集实名制信息,应考勤尽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出勤履职时间不得低于自治区相关规定,未达到相关考勤时限要求的,建设单位、住建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更新率不得低于90%。非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得向农民工、材料商出具有关工程量确认及账款的书面材料,类似材料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实名签字并加盖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九、鼓励奖项申报和正向激励。支持辖区房建市政类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积极申报地区优质工程奖及自治区级、国家级的科技创新、职业技能竞赛、工程建设工法,如优质工程奖 、市政金杯、绿色建筑、科技型中小企业、QC成果等奖项。住建部门、建设单位、地区建筑业协会要积极组织推荐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部、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总工程师、优秀专家、优秀安全员等优秀企业和人才。对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奖项的企业和人员予以表扬表彰,并给予相应信用加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技术服务公司为企业申报奖项提供咨询服务。

十、强化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不断巩固提升建筑市场及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依法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发包、虚假招标行为;坚决查处市场主体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坚决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坚决查处无资质企业、人员违法挂靠行为;坚决查处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随意废标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行为;坚决查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行为;坚决查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行为;坚决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情况和资料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坚决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以及五方主体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行为。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代理机构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对涉嫌违纪、构成犯罪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在和田地区行政范围内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步将不良行为抄送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

本文件由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2日。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地区住建局建管科反映。联系电话:0903-2562127。


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简单、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参考范围


一、房屋建筑工程参考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划分标准》中规模为小型的建筑工程。

2.17层及以下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等工程;7层及以下的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工程;跨度≤24米和层数≤3层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工业建筑;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装饰装修、局部拆除等简单改造工程;3000万以下的附属配套工程。

3.不涉及设计难度高、施工技术复杂、多专业协同要求高的工程;没有特殊工艺的深基坑、钢结构、大跨度复杂技术的工程。不涉及有特殊施工工艺,以及有特殊地理、地质、气候等环境要求的工程及EPC、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考范围

1.《市政工程规模划分标准》中明确的规模为小型的工程。

2.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路基及工程3千米,路面面积10万平方米,单项合同工程1亿元以内的城市道路工程;广场面积3万平方米,单项合同1亿元以内的城市公共广场工程;日处理量8万吨,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供水厂工程;管径1.2米,单项合同额7千万以下的供水管道工程;日处理量8万吨,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管径1米以下,单项合同

额7千万元以下的排水管道工程;库容400万立方米,单项合同额1.5亿以下的填埋场工程;中型交通安全防护工程;单项合同0.3亿元以下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不分规模的城市园林工程;不分规模的城市照明工程。

3.以上工程均为不涉及有特殊施工工艺,有特殊地理、地质、气候等环境要求的工程及EPC、装配式建筑工程。

备注:本简单通用工程参考使用范围为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仅作为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人业绩设定依据,不得另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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