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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文字号:和行办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12-02

  •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相关内容解读:《和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解读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和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行署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和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及“三资”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该组织所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货币资金。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该组织通过自购、自建、自产或上级调划拨、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该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及“三资”管理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执行“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机制。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村委会运转经费和财务核算;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和“三资”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坚持党的领导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三资”管理工作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报账员),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乡镇党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起草、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三)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四)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履行合同。

(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和经济收入情况,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七)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报账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报账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取款项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存入银行账户,按规定办理和报账支付手续。

(二)资产、资源信息如实准确收集和核实,建立台账,及时录入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开展年度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按要求时限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提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资产、资源日常管护。

(三)签订通过流程的资产和资源出租、发包、租赁合同,编制年度经济合同实名制台账和收支预算计划提交审议。

(四)财务每月专项公开、每季度全面公开,配合开展本集体经济审计和调查工作,会计档案整理和保管。

(五)农村基层党组织及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核算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加强收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生产经营、土地资源发包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处置、投资收益、后盾单位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项目资金、征地补偿费、建设用地出让费、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费、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一事一议”筹资等专项资金,以及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款项使用电子银行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收款二维码办理,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统一开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并准确记录到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收款收据除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外,不得用于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收款。

第十三条  加强支出管理。‌依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务分设”要求,村委会财政运转经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不得混用。村委会日常的电费、水费、宣传费、妇女儿童工作经费、通信费、办公耗材费、报刊征订费、慰问困难群众等费用使用财政运转经费支付,支付凭证交款单位写清楚所在县市、乡镇、村名称,到乡镇财政所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主生产经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村内公益事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收益分红等支出,以及村级财政运转经费无法保障的村务支出,应当计入年初财务预算及相应的成本费用,支付凭证的交款单位要填写清楚所在县市、乡镇、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所有支出一律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由财务人员(报账员)负责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收,不得用私人微信或支付宝办理收支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报账员)因特殊原因收取现金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缴存到银行账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报账员)可从银行提取库存现金,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用于日常水电费、网络通讯费等必要支出,支出发票报账时间不得跨过当月。

第十五条  加强资金审批。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在资金审批单上由村党支部书记、理事长、监事长、财务人员(报账员)签字,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财务核算中心审核盖章后予以支付(印章字样为:“此票据已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笔开支在2000-5000元(含5000元)的要通过“四议两公开”流程(由村党支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合提议、村两委班子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合商议、监事会和党员大会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将决议和实施结果进行公开),相关人员在资金审批单上签字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财务核算中心审核盖章后予以支付(印章字样为:“此票据已入账”)。

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经过以上流程,报乡镇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予以支付。以上各级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审批材料包括:资金审批单、“四议两公开”记录(复印件)、支出凭证(需理事长、报账员、经办人签字)、采购物品清单(供应商签字盖章)、施工合同、服务协议、收款方身份证、银行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并将所有支付手续资料扫描件上传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现在线审核、现场复核。

第十六条  落实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该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该组织成员的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三)按组织章程确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

(四)向成员分配收益;

(五)其他。

第四章  资产资源的运营和监管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逐项盘点登记,建立“三资”台账,按时限要求及时将变动信息录入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和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提取折旧。

第十八条  规范资产发包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租赁,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统一使用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有效防范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用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规范资源发包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发包租赁,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统一使用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租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机动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四荒”地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产购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建、购置方式新增资产时,先由村党支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合研究提出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全程监督。以自建方式形成资产的,应当通过包工方式签订施工合同,按照竣工决算价值提供支出凭证。

第二十二条  规范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的,资产原值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党支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合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联合审查需处置资产的使用状态、使用年限、累计折旧、处置理由,并核对资产台账,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处置;处置资产原值在2000元以上的,通过以上流程后,将资产处置报告上报乡镇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收入按规定时限及时入账,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做好资产处置账务处理。

确权移交到村的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按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产资源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主体职责,统筹农村经济办、财政(农经)、自然资源、林草、畜牧兽医、水利等机构,落实各自领域的监管责任,防止资产资源流失和闲置浪费。

第五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年初合理制订本年度村委会财政运转经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预算计划,规范填写村民委员会年度财政运转经费支出预算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集体经济收入预算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支出预算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备案。年度预算计划外产生的支出费用,原则上不得入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支出项目,必须在有收入来源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债权债务控制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将财政运转经费承担的债务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化解,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现有资金不足,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财经领导小组和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力争2026年底前实现债务清零。村集体当年所有经济合同应收款应当纳入往来账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对历年累计的应收未收款和应收未收票据制定收缴计划,收缴期限不得跨过次年。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审计工作,严格落实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完成30%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会计核算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各县市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财务核算中心,按照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聘请专业人员做好核算工作。核算中心具体负责收支审核、代理记账、“三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开展年度集体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工作人员工资、核算中心硬件设施和网络维护费、办公用品等所需经费由村集体和相关机构统筹解决,具体事宜要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和运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监督一切经济活动,实行“日清月结季审计”制度,每日经济往来一律使用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准确填制记账凭证。采取月底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核算中心集中办公方式,对本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结账。

第二十九条  建强基层农经队伍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建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队伍,按照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配备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确保农村集体“三资”有人管、有人干。

第三十条  保证村集体财务人员(报账员)稳定。各乡镇不得随意调换村集体会计人员,如需调换必须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同意并进行离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修正)》相关规定,将县市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三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财务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成员监督。财务公开坚持每月一次专项公开、每季度一次全面公开。每月专项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当月财务收支情况、货币资金情况、当月债权债务明细情况等。每季度全面公开内容包括: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货币资金情况、债权债务明细情况,以及村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情况,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保管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财务人员(报账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故意拆分资金支出审批额度、瞒报资金使用范围,规避监管,以及拖延支出资金审批和资金入账规定期限的行为;

(十一)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和田地区村集体财务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和行办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和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付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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