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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署关于划定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日期:2024-04-24 11:55  来源: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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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和田地区实际情况,行署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须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公路范围和田地区区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和田地区实际情况,行署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须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公路范围

和田地区区域内的G216线和田境内全线、G0612线和田境内全线、G580线和田境内全线、G3012线吐和高速和田境内全线、G315线洛浦至墨玉公路(北线)全线5条公路。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等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距离等要求确定。

三、公路用地范围

已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其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截水沟)外缘起按不少于1米标准执行。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但不得改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依法予以补偿。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牌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公路安全视距。

(三)规划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及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本公告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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